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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二)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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