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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该给生活费吗?

2007-06-07 15:24:0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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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陈先生:我和妻子早年在湖南收养了一个儿子。后来因为双方矛盾太大,在前年时双方解除了关系
。他回到了生父母那边。今年3月份,我妻子去世。我日子过得很艰难,便要求他能否给一些费用。但他说我们之间已没有任何关系,他没有义务为我承担生活费。请问,我能否要他付生活费?

  答: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但并不是说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就再没有任何关系了。

  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可见,在收养关系解除时,如果养子女是由养父母抚养成年,而养父母现在又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那么养子女有义务向养父母支付生活费用。生活费用的数量,可由双方协商。你的养子是由你抚养成年的,现在你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你的养子应当向你给付生活费。你可就此事与养子进行协商。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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