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职责;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三)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以及其他党组织关系隶属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省属企业、中央驻穗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精神文明、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按规定权限对所监管企业所属企业开展巡察监督。
(四)承担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职责,研究解决国企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指导服务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负责国资国企管理体制的研究,对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五)负责规范国有资本运作,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战略性重组。研究提出省属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推动省属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组织所管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七)对企业实行差异化考核,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建立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深化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
(八)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指导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九)统筹指导所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企业家人才培养工程。
(十)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十一)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十二)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依法对全省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
1.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
2.强化所监管企业经营风险管控,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整改机制,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督,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
3.加强经济运行分析和统计评价,强化全面预算管理、财务动态监测分析、财务监督检查和财务决算审计等工作。
4.加强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董事会和董事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