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国土局公布了《中山市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土地成交后可签订“6+N”的出让合同,其中6年为租赁期,N年为出让期,租赁期满经考核评价达标并缴清土地价款的,方可办理土地登记。
《实施细则》明确要求“先租后让”的土地使用年限不高于30年,“弹性年限出让”在少于法定最高使用年限的前提下,各镇(区)可根据具体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为避免土地出租后,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项目进展缓慢,甚至土地被闲置的情况发生,《实施细则》制定了严格的供后监管程序。一方面,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收取不低于总地价10%的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开工、竣工、投产阶段分别按30%、30%、40%比例返还。
另一方面,当“先租后让”土地租赁期届满后,经考核评价不达标的,中山市国土资源局解除与土地竞得人签订的出让合同,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已收取的首期土地价款不予退回;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他附着物考虑折旧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机器、工器具及工艺设施等不予补偿,动产搬迁费用不予补助。
据悉,该《实施细则》拟自2017年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