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提出“总量控制”“信用管理”“记分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并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开展非现场执法。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本月30日。
鼓励和支持实行电动自行车控制器防篡改技术
根据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中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为25公里。但生活中,电动自行车时速篡改十分常见。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和支持电动自行车生产者按照要求实行电动自行车控制器防篡改技术,对电动自行车整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零配件实行溯源赋码。
对于常见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加装雨伞、遮阳篷、远光灯等行为,《征求意见稿》也给予明确,禁止加装遮阳(雨)伞、车篷、车厢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装置;禁止加装、改装高强度照明装置、反光装置、高分贝喇叭、音响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设备。
在道路通行方面,常有骑行者反映,城市中部分路段没有非机动车道。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动自行车不得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内环路、过江隧道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而无法通行的,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驶回非机动车道。手持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也被禁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开展非现场执法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非现场执法方面的内容。对于通过电子技术设备记录的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核无误并录入相关管理系统后,应当告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处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管理人将电动自行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告知驾驶人按照规定期限接受处理。
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被发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驾驶人对其实施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电动自行车。
此外,驾驶电动自行车一年内有十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告知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相关驾驶人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信用档案。
外卖等即时配送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交通安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义务被行政处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将相关数据录入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管理模式,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驾驶人应当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