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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实现简政强镇改革全覆盖

时间 : 2017-07-06 19:41:26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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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工作部署,先后在15个镇(园区)开展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大力扩大基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探索建立适应城乡统筹协调发展需要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的镇级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在前期改革的基础上,2017年3月,印发了《东莞市全面推开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推开简政强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将15个镇的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经验推广到其他17个尚未实施改革的镇(街道),在机构设置、管理关系、事权配置等多个方面协同推进改革,实现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全市覆盖,进一步破解深层次发展矛盾、克服体制机制束缚、激发基层发展活力。

  一、推动事权下放,激发基层活力。按照“统筹管理权上移、业务管理权下沉”的思路,将东莞市一级部门代为行使的县级事权及部分市级权限事权下放给镇街行使。通过改革,东莞将3500多项事项下放给各镇(街道、园区)行使,约占市级权限总数的50%,使各镇街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基本达到县一级政府的水平。同时,对于不利于统筹管理和综合平衡、不利于准确高效执行以及不宜下放镇(街道、园区)实施的事权,收归东莞市直部门行使,进一步优化市、镇两级权责配置。通过事权下放,行政效率得到有效提高,审批事项办理时间普遍缩短3—8个工作日,最多缩短约50个工作日,部分事项下放行使后,初审和终审权不再分属市、镇两级政府,而是由镇一级政府统一行使,降低了行政成本。在下放大量权限给基层行使的同时,东莞坚持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着力扩财权、增财力,对市、镇财政管理体制进行系统调整。对原属市直部门垂直管理调整为下放镇(街道)管理的派出机构,东莞市财政按改革实施前一年实际下拨到相关分局的基本经费核定为固定补助基数,按季度补助到镇街财政,以保障不增加镇街财政负担,确保下放的事权顺利实施。

  二、深化机构改革,提升机关效能。坚持把机构体制改革作为基础工作和提升效能的抓手,对镇街的党政机构设置和事业单位进行调整优化。一是综合设置内设机构,搭建大管理格局。针对各镇街内设机构设置不统一、职责分工不规范、编制资源分散等问题,对镇(街道)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置进行系统的整合、调整、优化。改革后,各镇(街道)的内设机构一般设置为“3办7局”,并重新制定明确“三定”方案,确保各内设机构适应承接上级下放事权需要。二是大力整合事业单位,优化资源配置。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通过调整、合署、挂牌等多种办法,对镇(街道)事业单位进行优化。改革后,各镇(街道)事业单位一般整合设置为21个,其中与行政机构合署办公的有11个,独立设置的有10个,以更好地统筹整合资源。三是创新派驻机构管理,解决“权责分割”问题。东莞市直部门在基层的派驻机构原来实行“双重”领导,以市直部门领导为主,容易造成基层“权责分割”问题。对此,东莞大力创新管理模式,对原属市直部门管理的人力资源分局等4个派出机构和粮所等4个事业单位,将其人、财、物全部下放给属地管理,促使机构管理模式由以“条”管理为主向以“块”管理为主转变。通过机构体制改革,东莞市各单位职能及资源得到有机整合,基本实现“大部门”管理,运行机制更顺畅。

  三、创新用人机制,提高队伍活力。在推进人员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的同时,东莞积极推进各镇街创新用人机制,有针对性地解决基层人员编制不足的问题。一方面,赋予用人自主权。除领导班子成员及医院院长、社卫中心主任外,镇(街道)其他领导干部的人事任免权全部赋予各镇(街道)党委行使。另一方面,下放人事管理权。将事业单位人员招考录用(除医院、学校)、行政事业单位中层以下岗位聘用等人事管理权下放给各镇(街道)行使,下放管理的派驻机构的主要领导也由各镇(街道)党工委征得市直对口部门同意后任免。各镇(街道、园区)医院院长、社卫中心主任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征得镇(街道、园区)党(工)委同意后任免,其他领导由属地党委提出人选建议并征求市卫计局意见后任命。

  四、加强用权监管,健全监督体系。相关权限下放后,为防止出现权力行使不当、管理执行不力、服务质量不优的情况,东莞按照“放好权、接好权、用好权、管好权”为指导,加强对用权行为的监管。一方面,加强用权指导。针对下放的权限,部署市直各放权部门制定详细的下放事权实施方案,明确每项下放权限的行使依据、操作流程、工作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并注意加强对用权行为的指导和检查,规范用权行为。另一方面,加强用权监督。出台《东莞市简政强镇下放事权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放权部门与承接镇街签订委托协议,做好业务培训工作,实行事权动态管理、政务公开、过程记录、集体决策、首问责任、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10多项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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