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度全市采购人 落实主体责任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来源:清远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7-19 10:25:47
根据《清远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清财采购〔2024〕2号)要求,我市组织实施2023年度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本次检查涵盖588个单位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对61个单位的65个政府采购项目展开重点检查。现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问题表现
(一)采购项目合法性方面问题。
1.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某单位设备维护升级项目,招标文件商务部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评分,采购需求中未体现,与需求不相适应。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2.未依法量化评审因素。
某单位设备维护升级项目,招标文件技术部分-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分;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应急处理方案进行评分“强”“较强”“一般”“差”。分数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未对应。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3.未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某单位节能改造项目,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与招标文件不一致,采购项目存在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采购合同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的情形。
4.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某单位森林防火监测项目,采购人未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的情形。
5.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
某单位配送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包含为配送服务,车辆应属于必须履行该项目所具备的资质条件,将“每提供一辆车得X分”设置为评分项,涉及将履行该项目必需的资质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的情形。
(二)采购项目规范性方面问题。
1.未按规定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
某单位质量检测服务项目,未按规定编制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未按规定开展对采购需求与实施计划的审查工作。
某单位森林防火监测项目,未提交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的一般性审查或重点审查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未按规定提供采购需求调查报告。
某单位配送服务项目,未按规定提供采购需求调查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未在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
某单位拆除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合同未体现明确的履约验收方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5.未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某单位拆除服务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未明确代理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6.未按规定审定合同文本。
某单位提质扩容建设项目,未提供合同文本的法律顾问意见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7.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
某单位提质扩容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付款方式,3期:支付比例5%,合同余款5%在项目验收合格,系统正常运作一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本项目为货物采购项目,系统正常运作一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余款5%,为变相质保金。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清理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函〔2022〕72号)第一条的规定。
8.未按规定提供完整的合同文本。
某单位环卫服务项目,合同文本内容不完整,缺少关于合同权利义务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9.未按规定提供合同款项支付记录文件。
某单位修复工程项目,未提供合同款项支付记录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的规定。
10.未按规定约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某单位提质工程项目,未提供投标保证金退还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11.未按规定提供完整项目归档资料。
某单位修复工程项目,未提供完整的项目归档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
本次专项检查共对588个单位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进行了检查,发现部分单位存在内控组织管理机制建设不完善等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政府采购内控组织管理机制建设不完善。
(1)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中未明确建立重大采购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下称“财库〔2016〕99号文”)第三条第(三)项第2点“完善决策机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的要求。
(2)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中未明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职责,不符合财库〔2016〕99号文第三条第(三)项第3点“完善内部审核制度。……实行办理、复核、审定的内部审核机制,对照要求逐层把关”的规定。
(3)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中未明确设置采购员岗位承办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不符合《广东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事项清单》中第一条第 (二)项:“预算单位应当明确政府采购工作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并明确至少 1 名政府采购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日常工作,提高专业化采购能力。政府采购专职人员名单应报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的要求。
(4)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中未明确将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采购等岗位分开设置,不符合财库〔2016〕99号文第三条第(二)项第2点“不相容岗位分离。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的规定。
(5)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中未明确建立采购员岗位定期轮岗制度或未明确要求政府采购岗位根据风险等级设定轮岗周期,不符合财库〔2016〕99号文第三条第(二)项第4点“实施定期轮岗。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建立轮岗交流制度,按照政府采购岗位风险等级设定轮岗周期,风险等级高的岗位原则上应当缩短轮岗年限。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应当定期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在岗监督、离岗审查和项目责任追溯制度”的规定。
(6)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中未明确采购文件管理部门、未明确由专人负责采购文件归档管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要求。
(7)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中未明确要求设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监督部门,不符合财库〔2016〕99号文第三条第(一)项第3点“强化内部监督。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发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对采购执行和监管工作的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的规定。
2.未充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1)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中未明确建立中小企业支付账款管理机制,不符合《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粤财采购〔2022〕6号)第三点的要求。
(2)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中未明确制定节能、节水、环保产品的强制或优先采购管理机制,不符合财库〔2016〕99号文第二条第(二)项第3点落实政策功能以及《广东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事项清单》第二点“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要求。
3.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执行机制不完善。
(1)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中存在未明确制定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未明确建立采购需求市场调查的工作机制、未明确建立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工作机制等情况,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
(2)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中存在未建立采购方式、采购文件内部会商机制、委托代理机构的选择机制、未明确制定采购人代表的选派决策流程等情况,不符合《广东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事项清单》中“确定采购方式”“委托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委派采购人代表”等相关要求。
4.合同管理与履约验收机制不完善。
(1)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中存在未明确建立合同管理机制、未明确合同签订、公开与备案及人员的工作职责等情况,不符合《广东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事项清单》中“合同签订”“合同备案和公开”的相关要求。
(2)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中存在未明确制定本单位验收工作规程的情况,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四点:“强化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的规定。
5.质疑处理机制不完善。
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中存在未明确建立询问、质疑、投诉答复内部控制制度、未明确要求质疑答复岗位与操作执行岗位分离等情况,不符合《清远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工作的通知》(清财采购〔2023〕21号)第二条第五项及《广东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事项清单》中“采购质疑与投诉配合处理”等相关要求。
6.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不完善。
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中存在未明确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未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等情况,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项等规定。
7.资金支付与保证金退还机制不完善。
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中存在未明确制定资金支付办理程序,未明确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未明确建立对代理机构投标保证金退还的督促机制、未明确要求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及履约情况,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等情况。上述情形均不符合《广东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事项清单》中第七条“履约验收”的要求。
二、发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未充分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所具有的严肃性、强制性、法定性,未全面理清自身应履行的主体责任,对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认识不强。
(二)政府采购内控机制不健全。未能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采购活动计划性不强,操作流程与单位实际业务流程的衔接不够紧密,未能充分体现“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导致在内部制约、相互牵制、有效监督等方面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政府采购业务水平亟待提高。单位采购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未能及时跟进最新的政策要求,依法依规采购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
三、工作要求
(一)从思想上强化统一。全市各级预算单位深入贯彻采购人主体责任“全市一盘棋”理念,提升政策的统一性、标准的一致性,强化全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优化的问题导向,系统梳理阻碍公平竞争的各种突出矛盾,着力解决市场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为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统一、保持政府采购行业的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二)从制度上强化落实。全市各级预算单位在现有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基础上,将下一步整治任务分为近期重点推进的工作和长期工作目标与计划,按步骤、分阶段稳步推进、逐步实施。切实加强内部监督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力争在破除行业垄断、地方保护、市场分割、资源独占、技术壁垒、不正当竞争等妨碍政府采购市场一体化发展的各种顽疾中取得实效,确保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
(三)从监管上强化创新。全市各级财政部门遵循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监管导向,破除行业管理条块分割困局,坚持优化营商环境,做好“放管服”工作,推进“承诺+公示+信用”全过程监督,强化“宽进严管+失信联惩”的正向引导,积极探索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联合协调监管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扎实推进我市统一大市场建设工作,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营商环境提供坚强支撑。
清远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