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七年一月十五日 粤价[2007]11号
广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市后续国Ⅲ车用燃油价格问题的请示》(穗价〔2006〕2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后续供应的8000吨国Ⅲ车用燃油临时销售价格,按国家规定我省同期高标准清洁汽油、柴油零售价基础上每升暂行加价0.15元,至该批燃油销售完毕时停止执行。
以上临时加价标准执行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你市全面销售国Ⅲ车用燃油的价格,应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请督促你市销售国Ⅲ车用燃油的定点加油站将加价标准予以公示,供用户选择,不得以次充好变相提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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