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萘夫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粤价〔2010〕3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和我省市场药品实际销售情况,我局制定了萘夫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并履行专家评审论证,公开征询社会意见等程序,经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见附件)为最高零售价格。标注试行一年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我局将重新核定价格;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列管药品的价格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待国家统一定价后,执行国家的统一价格。
二、当市场中标价格或实际销售价格与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时,我局将及时调整其最高零售价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跟踪及监督检查,了解市场实际供应情况,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局公布的与本文附件相同药品的价格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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