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价费标准 > 商品价格

关于公布萘夫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0-02-11 16:20:10
字体: [大] [中] [小]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萘夫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粤价〔2010〕3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和我省市场药品实际销售情况,我局制定了萘夫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并履行专家评审论证,公开征询社会意见等程序,经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见附件)为最高零售价格。标注试行一年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我局将重新核定价格;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列管药品的价格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待国家统一定价后,执行国家的统一价格。
    二、当市场中标价格或实际销售价格与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时,我局将及时调整其最高零售价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跟踪及监督检查,了解市场实际供应情况,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局公布的与本文附件相同药品的价格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