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清远市黄茅峡水库
工程占地及淹没区范围新增建设项目
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粤府函〔2024〕256号
为做好清远市黄茅峡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发布通告如下:
一、清远市黄茅峡水库工程是国家和省规划的重大水利工程。该工程建成后,可优化北江中下游防洪工程体系,提高珠江三角洲防洪安全保障能力。
二、工程建设占地范围主要包括工程枢纽占地范围(含管理营地和上坝道路占地范围)、防护副坝工程占地范围、水库淹没区占地范围等(详见附件)。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本工程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工程占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程占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
(二)除大中专院校毕业、参军复退、刑满释放等回原籍落户、新生儿随父母入户及夫妻投靠迁入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迁入外,禁止向工程占地范围迁入人口。
(三)不得改变工程占地范围内原土地性质及用途,不得新栽种常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征地补偿和人口登记安置。
四、本通告发布后,工程占地范围内的实物调查工作,由项目法人单位按有关规定会同工程占地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
五、工程占地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本通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扰实物调查和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本通告施行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完成之日止。
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