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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清远市黄茅峡水库工程占地及淹没区范围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粤府函〔2024〕256号
来源:本网时间:2024-12-27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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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清远市黄茅峡水库

工程占地及淹没区范围新增建设项目

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粤府函〔2024〕256号


  为做好清远市黄茅峡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发布通告如下:

  一、清远市黄茅峡水库工程是国家和省规划的重大水利工程。该工程建成后,可优化北江中下游防洪工程体系,提高珠江三角洲防洪安全保障能力。

  二、工程建设占地范围主要包括工程枢纽占地范围(含管理营地和上坝道路占地范围)、防护副坝工程占地范围、水库淹没区占地范围等(详见附件)。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本工程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工程占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程占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

  (二)除大中专院校毕业、参军复退、刑满释放等回原籍落户、新生儿随父母入户及夫妻投靠迁入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迁入外,禁止向工程占地范围迁入人口。

  (三)不得改变工程占地范围内原土地性质及用途,不得新栽种常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征地补偿和人口登记安置。

  四、本通告发布后,工程占地范围内的实物调查工作,由项目法人单位按有关规定会同工程占地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

  五、工程占地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本通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扰实物调查和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本通告施行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完成之日止。


  附件:清远市黄茅峡水库工程占地及淹没区范围图


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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