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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治安联防费“依据”被删除

来源:南方日报时间:2017-07-27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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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日,省政府网站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指出,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使省政府规章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省政府对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有效的232项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后决定对60项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3项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7月20日起施行。值得关注的是,《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原先多处提到的“治安联防费”表述被删去,这意味着收取治安联防费已“无法可依”。据了解,我省已于2012年8月1日起取消了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

  记者发现,被废止的省政府规章大多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部分规章所涉政策已发生变化,被上位法所涵盖或相抵触。部分条款被修改的省政府规章包括: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管理办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禁止电、炸、毒鱼规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管理规定,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等。

  其中,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1990年2月1日粤府〔1990〕8号发布)第十一条修改为:“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及其成员的活动经费和经济报酬,实行‘村居保障、政府补助’的办法,主要从组建队伍的社区居委、农村村委经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原先的表述“实行‘民筹公助’的办法,主要从受益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治安联防费中解决”被删除。

  同时,第十二条修改为:“政府补助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经费标准和分担比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政府承担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此项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用于治安联防所需的各项开支,并定期结算公布。”原来“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向受益单位和个人收取治安联防费的标准,必须经当地物价部门审定后,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此项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用于治安联防所需的各项开支,并定期结算公布”的表述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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