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潮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潮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下称《规定》)相关信息。该规定是潮州市首个关于气象灾害防御的政府规章,自本月1日起施行。
潮州是受台风、暴雨、雷电等灾害性天气影响大的地区,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气象灾害越发呈现出频率高、范围广、强度大、突发性强等特点。
《规定》建立了以预警信号为先导的分灾种防御机制。针对潮州市发生频繁和影响大的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雷雨大风、道路结冰、冰雹等气象灾害,明确了各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政府各部门及社会公众应采取的防范处置措施。
此外,《规定》强化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其中包括,补充政府可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停产、停工、停课、停业、停市、停运,组织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依法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和场地等应急处置措施。
《规定》明确了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分灾种防御联动机制。其中设置了灾害性天气风险预判通报制度。即当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可能对本市产生较大影响,但尚未达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气象主管机构将风险预判信息提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提前采取防御措施,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准备。
《规定》要求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其中,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粉尘涉爆、燃气站场、阀室、燃气管道及其调压装置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