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省职教城排涝工程项目土地征收的请示》(清城府〔2023〕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清城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9.6844公顷(其中耕地4.574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0675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0326公顷(其中耕地0.007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另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0033公顷。上述批准建设用地19.7878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作为清远市省职教城排涝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请你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安置措施,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