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 > 批准结果信息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中山至阳春高速公路开平至阳春段工程(阳春段)建设用地批复的函

时间 : 2020-05-14 10:04:41 来源 :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打印】 【字体:

阳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中山至阳春高速公路开平至阳春段项目(阳春段)用地的审查报告》(阳自然资呈字〔2019〕75号)及有关材料业经省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国务院批准,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中山至阳春高速公路开平至阳春段工程(阳春段)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0〕209 号)转发给你市,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落实办理:

  一、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阳春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阳春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阳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二、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1901258473),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附件:自然资源部关于中山至阳春高速公路开平至阳春段工程(阳春段)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0〕209号)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5月8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中山至阳春高速公路开平至阳春段工程(阳春段)建设用地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中山至阳春高速公路开平至阳春段(阳春段)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粤府〔2019〕109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阳春市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79.7756公顷(其中耕地58.7461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0.3307公顷)、未利用

  地4.210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5.9732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171公顷(其中耕地0.0825公顷)、未利用地1.298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6798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92.1082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供地方案中的供地方式依法依规提供,作为中山至阳春高速公路开平至阳春段工程(阳春段)建设用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与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衔接,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你省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

  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落实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方案,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自然资源部

  2020年3月17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