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平远县2018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梅市国土资报〔2018〕149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平远县大柘镇墩背村百公坳、下老屋、大屋下、农会、棉地、龟形、里仁、上新屋、红一、红二经济合作社,岭下村湖洋子、墩下、溪尾经济合作社,仁居镇飞龙村梅树岗、铁楼岗经济合作社,差干镇差干村坪八经济合作社,长田镇长田村高圩经济合作社,热柘镇热水村完里经济合作社,河头镇田心村排上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6.5301公顷(耕地6.3883公顷、园地0.3742公顷、林地8.9144公顷、其他农用地0.853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未利用地0.6534公顷,以上合计17.1835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平远县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1811060968),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平远县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平远县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平远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