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1年12月23日经广州市政府第15届1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广州市政府令第186号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充分体现爱国卫生运动的社会性、群众性特点,在全面广泛发动社会民众积极参与上下功夫。要求市、区爱卫会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规划,组织动员全社会和成员单位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各类健康创建活动。建立病媒生物防制区域管理责任人制度,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控制工作场所和居住场所的病媒生物密度等。
《规定》牢牢结合广州本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践和经验,明确“市爱卫会应当每年组织爱国卫生月和爱国卫生日活动”、“区爱卫会应当每月开展一次统一行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街应当每周组织社区、村开展一次环境卫生大扫除同时督促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一次内部环境卫生大扫除。”,在同类法规规章中,第一个将“三个一”环境卫生整治制度上升为政府规章。
《规定》还强化病媒生物防制,助力疫情防控。总结了广州市应对登革热等疾病的经验教训,增加了“病媒生物防制三级响应”相关内容,细化了各级响应措施和实操事项。增加了各级爱卫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业协会的具体职责内容。规定了应当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风险评估、风险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为疫情防控提供具体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