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超载运输严重影响车辆行驶的稳定性,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公布了《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16日。征求意见稿提出,货物装载重点源头单位实施名录制管理,名录每年向社会公布。货物装载重点源头单位应当在货物装载配载场所安装合格的称重设备与视频监控设施,对出场的货运车辆进行检测。
在源头治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履行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装载、配载货物、向货运车辆提供货物装载证明并进行留底保存等义务。征求意见稿提出,货物装载重点源头单位实施名录制管理。名录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货物运输量、货物吞吐量、货物密度、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记录等情况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装载重点源头单位名录。
货物装载重点源头单位应当在货物装载配载场所安装合格的称重设备与视频监控设施,对出场的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称重设备和视频监控设施应定期维护,相关数据至少保存180日。
路面治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路面治理的具体措施。对于货物运输经营者,明确了4种禁止行为,分别是不得使用拼装、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从事货物运输;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货物;不得使用虚假的货物装载证明;不得干扰、阻挠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其他行为。
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货运车辆装载规定,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还应当随车携带货物装载证明,实际装载情况应当与装载证明的内容相符。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的布局规划设置路面治理技术监控设备,设备正式启用前,应当在监控路段醒目处设置标志标牌,并提前30日将路面治理技术监控设备的位置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未按照规定公示的,不得投入使用。路面治理技术监控设备取得的电子数据,可以用于认定违法事实。
监督保障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针对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路面联合执法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工作机制。将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车辆驾驶人以及货运车辆生产、销售、改装单位等纳入公共信用管理体系,开展信用评价,实施风险预警监测和分级分类监管,对被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的责任主体实施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