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3日,《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近日,广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建议,适当考虑并尊重农村民俗习惯,广泛征求新增禁放区地方政府,特别是街道、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意见,合理调整禁放范围。
广州市司法局局长廖荣辉介绍,《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自1992年6月实施以来,历经6次修正,最后一次于2006年修正至今已13年,一些条款内容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原《规定》中的烟花爆竹禁放区域范围经过了多次调整,广州市行政区划也经过多次调整,市民难以清晰识别禁放区域,不利于法规实施。
同时,随着广州市城市建成区面积不断扩大,原来的人口稀疏地区变成了人口密集区,存在禁放烟花爆竹需求。为此,修订草案明确,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六个中心城区实行全区禁放,南沙、花都、番禺、从化、增城五个区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也实行禁放。修订草案中集中明确花都区新华镇政府所在建成区以及白云国际机场周边村(墟)实行禁放。
建议考虑风俗习惯合理调整禁放区
广州市人大监察司法委主任委员郑烈城介绍了监察司法委的审议意见,他表示,《修订草案》第二条将禁放范围扩大到黄埔区全区以及南沙、花都、番禺、从化、增城所有行政街辖区范围。有意见认为,虽然许多镇已改为街道,但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风俗习惯与农村并无本质区别,且短时间内难以改变。直接以行政街辖区为标准,可能带来执法难问题。
监察司法委认为,有必要准确了解拟扩大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当考虑并尊重农村民俗习惯。建议在常委会后续审议中,广泛征求新增禁放区地方政府,特别是街道、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意见,合理调整禁放范围,使法规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顺应公序良俗,保证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非禁放区的医院学校车站等也应禁放
针对禁放区内因重要活动燃放烟花爆竹和举办焰火晚会的不同审批程序,监察司法委建议区分禁放区内和禁放区外作出不同规定,在禁放区内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给市公安局进行审批;在禁放区外则直接适用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对于禁放区内不准为销售而储存烟花爆竹的条款。有意见认为,以销售为目的的储存,属于主观目的,执法中难以判断。监察司法委建议规定禁放区内储存烟花爆竹的重量不得超过十千克,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察司法委认为,规范禁放区外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也十分必要。因此,建议增加在禁放区外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规范,如在森林防火期禁止在林区燃放烟花爆竹,在医疗机构、机关办公场所、学校、医院、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以及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