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应急管理厅组织执法人员对全省多家钢铁企业、有色金属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一些突出的、共性的安全隐患问题,要求各级监管部门高度重视,严格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全面加强整改,及时防范安全风险,坚决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气瓶使用、存放乱象丛生
11月5日,执法人员检查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厂区内氧气瓶、乙炔瓶随处乱放,有的无防倾倒措施,有的无安全标识牌,有的与休息室、烧焊点的安全间距不足;烧结车间氧气、乙炔瓶胶管颜色混用。12月5日,检查广东粤北联合钢铁有限公司发现,危化品仓库、维修间内氧气瓶和乙炔瓶混放,安全间距不足。12月9日,检查阳春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发现,高炉槽下临时堆放大量氧气瓶、乙炔瓶,胶管颜色混用,且未对存在高处落物危险的气瓶作安全防护。
据专家介绍,多部“规程”都对气瓶的使用、存储有严格要求,气瓶的使用、储存一定要符合相关规定。如《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要求,储存气瓶时氧气瓶不准与其他气瓶混放;气瓶使用时,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准靠近热源,距明火10m以外;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焊、气割作业时,火源与氧气瓶的间距必须大于10m。《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要求,储存瓶装气体实瓶时,存放空间内温度不得超过40℃,否则应当采用喷淋等冷却设施;空瓶与实瓶应当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流于形式
执法人员查阅多家企业台账资料,发现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大多无针对性,未能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明确对氧气、乙炔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管理,操作性不强。执法人员当场指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按照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阳春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就比较笼统、大而化之,企业个别负责人甚至不知道氧气、乙炔是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检查人员要求,公司管理层应加强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对有关岗位员工进行危化品知识培训。
检测、报警仪等设备设置不依规
检查发现,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的高炉主控室内气体报警器第18号探头报警,一氧化碳浓度达1000ppm,现场作业人员不报告不处理;阳春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炼钢车间个别桥式起重机运行时无声光报警,煤气站油水分离器旁的一氧化碳浓度检测器现场未设置声光报警;广东粤北联合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一氧化碳报警仪数量不足且无具体检查方法,电炉控制室没有设置火灾报警仪,转炉烤包区附近有维修人员休息室、会议室、调度室等且无报警装置。检查人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置检测仪、报警仪及报警值,定期进行检验检测,加强值班值守,及时记录报警数据、妥善处置警情。否则,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