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清远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对外公布。个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清远市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个人在一个自然年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同一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临时救助方式有,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转介服务。除上述临时救助金额外,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拟发临时救助金额超过清远市临时救助标准上限的,可由县级以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临时救助额度。发放实物,即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