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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征求意见 广东拟为五类借款学生代偿全部或部分本息

时间 : 2022-11-11 11:08:05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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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9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助学办”)、有关地市、各高校拟利用学生资助相关资金,为偿还贷款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代偿全部或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18日。

  《细则》适用于由金融机构开办的广东省户籍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广东省高校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校园地助学贷款”)。

  救助对象包括五类借款学生,一是死亡、失踪的借款学生;二是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三是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毕业借款学生;四是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五是家庭经济困难,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未就业毕业借款学生。

  原则上,还款救助机制重点救助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第三、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

  救助标准上,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第三、第四、第五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国家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返还资金将全部存入省助学办还款救助资金专账(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或存入高校指定账户(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返还资金用于以后年度救助工作。

  《细则》指出,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可以向基层机构提出还款救助申请。其中,生源地助学贷款向县级中心提出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向高校资助部门提出申请。对于获得过两种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需要按照助学贷款合同种类和归属地,分别向相关基层机构提出申请。

  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需在每年的4月和10月提出申请;第五类学生原则上需在每年的10月提出申请。申请人在现场办理还款救助申请时,应持身份证、助学贷款合同以及其他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还款救助申请人可以是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代为办理,代办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因死亡、失踪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根据现实情况可由基层机构归集资料后代为办理。在日常工作中,基层机构发现符合救助条件但未提出申请的借款学生,可主动联系并协助有关当事人申请办理还款救助。

  广东省教育厅提醒,对《细则》有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电子邮件为gdzxzx@gdedu.gov.cn;联系电话为020—37626460;函件可寄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3号广东省教育厅助学办807房(邮编51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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