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深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十二项措施》(下称《措施》),对规范、包容、精准、监督执法等作出规定。其中提出探索“观察期”制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观察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不予处罚。
《措施》首先明确严防任性执法,对“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等计划性检查,检查开始前应由执法机构确定检查对象名单,然后实施检查。过程中,除发现异常线索外,不得临时增加检查对象。临时增加检查对象的,应当取得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并要遵守检查程序,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
同时,还要规范自由裁量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处罚案件中应当严格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本地裁量权规定,防止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此次《措施》强调包容执法,以助力企业发展。
《措施》提出,对列入省人民政府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行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探索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优先适用警示告诫、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企业在观察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不予处罚。
但为避免该类企业滥用观察期制度,规避法律责任,《措施》也明确了不适用观察期的若干情形。
《措施》还提出深化正面清单制度,调整优化正面清单纳入范围,引导吸收更多企业进入正面清单。对清单企业和非清单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正面清单企业,应当积极适用免罚政策。
《措施》还提出,要强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除因投诉举报、交办转办、发现问题线索等情形需开展针对性检查外,计划性检查逐步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并根据排污量、日常守法等情况将监管对象分为一般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和特殊监管对象,执行不同抽查频次,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同时,要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对信用评价为绿牌的企业,降低一个档次抽查比例;信用评价为红牌的企业纳入特殊监管对象,加大抽查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