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样方法
在销售者或生产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样数量和方法:样品基数不少于1台,每批次抽取1个样本用于检验。
2.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表2。
表1 广播发射机
表2 电视发射机
注: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 检验依据
GY/T 225-2007《中、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GB/T 28435-2012《地面数字电视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如相应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指标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说明;
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当被检样品标签标识中执行标准信息和产品类别信息不明或有误,影响检测和判定时,可根据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等信息判断和选择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相关说明;
按照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