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现对惠州五和实业有限公司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后,逾期不改正且复查不合格情况予以公告(见附件)。上述生产者应当停止生产、销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的同一产品;公告后上述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其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9日
附件
惠州五和实业有限公司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复查不合格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