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样方法
在被抽查单位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排炮抽12排,6排作为检验样品,6排作为备用样品;卷炮(礼炮)抽6卷,3卷作为检验样品, 3卷作为备用样品;组合烟花抽6个,3个作为检验样品,3个作为备用样品;除组合烟花外的其他烟花抽不少于6扎(包)或12个(如喷花),3扎(包)或6个作为检验样品,另3扎(包)或6个作为备用样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抽样人员需现场确认并填写包括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产品等级、型号规格、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执行标准等重要信息。
2.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表3。
表1:爆竹类检验项目
表2:组合烟花类检验项目
表3:其他烟花类检验项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GB 19593-2015 《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