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特设〔2020〕174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
为加强对省内气瓶检验机构检验质量的监督,依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规定,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验)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19〕779号)的相关要求,省局于2019年9月至11月组织开展了全省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质量监督检查。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此次监督检查,抽查了省内39家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机构,从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但未重新投入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中,随机抽取共1080只钢瓶进行钢瓶检验质量检查,同时对检验机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是否建立了气瓶检验数据交换系统,并及时将检验数据反馈气瓶送检单位;气瓶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按相关标准对检验合格的钢瓶进行涂敷。39家气瓶检验机构分布于除汕头市、东莞市、中山市及肇庆市外的其他17个地市。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钢瓶检验质量问题。
1080只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有7只抽检检验质量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主要是外观(更换护罩)及局部腐蚀(腐蚀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涉及的气瓶检验机构为惠州市泰安钢瓶检验站、陆丰市旺昌钢瓶检测有限公司、普宁市安恒气瓶检验有限公司、韶关安顺液化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等4家机构。
(二)单位检验工作质量问题。
除河源市新强明燃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和廉江市风顺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站外的37家气瓶检验机构均建立了气瓶检验数据交换系统,但总体使用情况不理想。河源市新强明燃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韶关安顺液化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揭阳市茂德燃气有限公司等3家气瓶检验机构出具的气瓶检验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39家气瓶检验机构均未按照相关标准对距设计使用年限一个检验周期内的检验合格气瓶,按照设计使用年限涂敷“使用截止日期”取代“下次检验日期”;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经安全评定合格可以继续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涂敷“终止使用日期”取代“下次检验日期”。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地市局要督促辖区内的气瓶检验机构针对监督检查所发现的问题,逐项落实整改,完善资源条件,强化体系运行,加强对检验工作质量的控制和管理。对停止气瓶检验业务、确定不再从事气瓶检验的单位,督促其按相关规定注销气瓶检验机构核准证。请有关市局于2020年5月28日前将督促整改情况报省局特种设备处。
(二)各地市局要按照《广东省气瓶安全监管改革方案》的要求,督促辖区内气瓶检验机构建立和使用气瓶检验数据交换系统,及时将检验数据反馈给气瓶送检单位。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力度,开展对气瓶检验机构已完成检验尚未重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和气瓶使用管理人在用气瓶的监督抽检工作。
(三)各地市局要加强对气瓶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纠正和查处气瓶检验违法违规行为,对非法改造、翻新报废气瓶的检验机构,依法严厉查处。
附件:2019年广东省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验)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