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台,其中2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检验项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4706.30-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厨房机械的特殊要求》
GB4706.19-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GB4343.1-2009《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第1部分:发射》
GB4343.1-2018《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第1部分:发射》
GB17625.1-2012《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