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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有保险补偿

时间 : 2018-03-14 18:17:34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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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2日,省卫计委官网发布省卫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广东保监局联合制定的《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适用于在广东省范围内,接种第一类和已购买基础保险的第二类疫苗所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相关补偿。记者获悉,《方案》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补充保险可自愿购买

  保险如何投保?《方案》明确,政府和国内疫苗生产企业、进口疫苗代理企业(以下简称“疫苗企业”)共同投保基础保险。鼓励受种者及监护人(下称“受种方”)、接种单位等投保补充保险。

  基础保险为政府统一购买及疫苗企业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保险费用由省级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及疫苗企业出资共同承担。补充保险指为满足受种方、预防接种单位等获得更高风险保障水平的需求,受种方、接种单位等自愿、自费选择购买的商业保险。

  也就是说,作为受种方,大家可自愿购买补充保险,获得基础保险保障范围外的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偶合症等补偿保障。

  《方案》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8年7月1日起接种已购买该保险的疫苗,所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适用该方案。接种日期在2005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发生尚未处理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其补偿申请等参照《方案》执行。

  给予人道主义救助

  投保后如果出现问题,将如何赔偿?根据《方案》,若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项目按照相关补偿办法执行,以保险合同确定的补偿限额为准;若属于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经调查诊断或鉴定后,按照与预防接种因果关系的关联强度给予相应比例的补偿。

  其中,预防接种后72小时内发生的死亡个案,临床无法排除与疫苗相关且受种方同意尸体解剖以明确死因的,给予3万元人道主义救助。对于补充保险补偿范围,则以各方签订的补充保险合同具体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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