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笔者从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了解到,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公布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今后在制定和调整11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须按程序进行价格听证。
我省现行的听证目录于2002年印发实施。省发展改革委于去年《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版)》实施后,就着手启动我省《听证目录》的修订工作,并先后经广泛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近日正式公布实施。
根据《价格法》,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本次列入新版《听证目录》的听证项目共11项,包括新增2项、退出1项、分拆1项,涉及范围主要就是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除此之外,新版《听证目录》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并提出制定价格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在新版《听证目录》中,新列入的听证项目有两项,分别为“收费公路(含桥、隧)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价格”,主要是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增补进入目录的。
其中,“收费公路(含桥、隧)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需要听证是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而“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价格”需要听证则是《旅游法》明确规定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将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而事实上,自2004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2013年《旅游法》公布实施后,两项均已按规定实行定价听证。本次修订听证目录就是考虑到与国家法律法规对接并保持一致,按程序将这两项增补进入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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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项商品和服务价格
●居民生活用电销售价格
●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不含未接入市政管网的瓶组供气单位销售的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城市居民生活用自来水销售价格
●收费公路(含桥、隧)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城市公共交通票价
●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公办普通高中学杂费和公办普通高校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
●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