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6日下午,东莞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从10月7日起,在东莞市区域范围内,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意见称,东莞将盘活各类存量房地产用地,适当增加住房供应;优化住房供应结构,适当增加中小套型住房供应数量,支持刚性购房需求。挂牌公开出让的商住用地,土地溢价率超过一定比例的,由竞价转为竞配人才住房或保障性住房面积,或竞装配式建筑比例。
意见称,由东莞市发改、住建、房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价格行为实行联动监管。10月7日起,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到住建部门办理预(现)售前,需先到发改部门办理销售价格备案,备案价格在网上公示,取得预售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在房管部门办理建档时备案价格将被锁定,实际成交价格不得突破备案价,下浮幅度不得超过15%,房价一经备案两个月后方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