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省人社厅、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明确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评聘,可适当调整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原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
此次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需要分类完善教师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岗位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原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教师职称改革可适当调整。
《通知》明确,小学副高级和中级岗位比例分别上调不超过5%。同时,适当提高评聘矛盾突出的中学高、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副高、中级岗位已全部使用,且已取得副高级、中级资格但未聘用在相应岗位的教师人数超过相应层级岗位设置数15%的中学,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原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基础上,副高级和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可分别上浮3%。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变更岗位设置方案的,应提供新的岗位设置方案、原岗位使用情况说明、人员聘用情况说明、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在相应岗位人员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按现行管理权限,各类学校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通知》明确,学校对空缺岗位的使用,应着眼长远,留有余地,严格控制。在高、中级空缺岗位数范围内,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提出当年度岗位使用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综合部门核准。
同时,存在高职低聘情况的学校,应将用于竞聘推荐的岗位数在取得职称的低(待)聘人员与拟申报该岗位级别职称的人员之间按合理比例(原则上中学、小学、幼儿园均按7∶3的比例,可结合本单位情况调整)进行分配和择优竞争推荐,具体比例由学校确定,适当向前者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