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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有了明确规范

时间 : 2016-06-17 13:25:02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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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联合制定出台《关于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对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含义、主体、原则、范围、责任、监督主体等方面进行规范,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治理和服务,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指导意见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1日。

  公务接待严禁土特产等消费支出

  《指导意见》明确了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含义、主体和原则,严格规范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

  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是指行政村接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村级组织和农村公共服务机构。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有利公务与务实节俭、严格标准与公开民主、简化礼仪与尊重民俗等原则。

  行政村公务接待的合理支出范围仅限于餐饮等基本的接待工作,严禁礼金、辛苦费、礼品、纪念品、土特产、水果、烟酒、各种有价证券、纪念币、购物卡(券)、支付凭证及其他非基本接待工作的消费支出。行政村设有内部食堂的,公务接待应当在内部食堂节俭安排。

  行政村严禁将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个人捐赠捐助捐献的各类救灾救济救助救难资金、补贴补助资金、扶贫济困资金、退耕还林款、征地补偿费和其他专项资金以及集体资金等,用于接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用于行政村与村民小组、行政村与行政村、村民小组与村民小组之间以及村级组织成员之间相互请吃、宴请、送礼和其他消费活动,或者用于招待其他单位和个人。

  行政村严禁报支或者变相报支歌舞演艺、洗浴按摩、美容保健、健身娱乐、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等休闲娱乐费用。严禁用虚假事由、虚假票据、白条或者审批手续不全的票据报销餐饮费、各种接待费用。

  不得报销购物娱乐等票据

  《指导意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村的公务活动作出严格规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在行政村用工作餐。确需在行政村用工作餐的,按照乡镇(街道)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标准支付餐费,餐后须在支出明细上签名确认。超标准的应当按实际开支支付餐费。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村开展的招商引资、农田水利、计划生育、民兵征兵、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社会保障等公务活动的费用由主办单位按规定安排,行政村不负担因此发生的任何公务接待等费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单位或者个人名义索取、接受行政村的现金、礼金、辛苦费,或者索取、收受礼品、纪念品、土特产、水果、烟酒等物品和各种有价证券、纪念币、购物卡(券)、支付凭证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单位或者个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便利要求行政村为本人、亲属和他人、单位、组织安排请吃、宴请和歌舞演艺、洗浴按摩、美容保健、健身娱乐、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等休闲娱乐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单位或者个人名义在行政村报销食宿、购物、休闲娱乐活动等各种票据。

  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不设区的地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意见的组织实施,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意见的具体实施。不设区的地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收支情况必须每月逐笔逐项在本村党务村务公开栏和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公开时应当注明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监督人和事由、收入来源、具体收支等明细。

  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村级组织成员的相关会议(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误工补贴、会议就餐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专门作出决定,并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审查。

  此外,《指导意见》还对违反行政村公务接待规定的情形作出了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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