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优化普惠性补偿机制、健全考核奖励机制和建立跨区域调剂机制三个方面,构建完善省、市、县三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
《意见》将进一步加大耕地保护激励力度,发挥耕地保护奖补调节激励功能,充分调动基层政府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主动性,在实现耕地资源的空间布局优化和可持续保护良性循环的同时,助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意见》对原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进行了优化,扩大了补助范围,提高了补助标准,明确了补助对象,拓展了补助资金用途。
自2025年起,省级对建立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制度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给予经济补助。补助资金根据辖区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现状耕地面积下达,补助标准由之前的30元/亩·年提高至35元/亩·年。突出“奖优罚劣”导向,对于在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考核中全省排名后五名的,每市将扣减400万元补助;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被“一票否决”的,省级不予补助。补助资金在涉农统筹整合资金中单列安排、专款专用,由各地集中用于耕地整治恢复、耕地质量提升、耕地集中整治区建设、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修缮、耕地种植管护等耕地保护工作相关用途。
《意见》衔接全面推行“田长制”工作情况,以及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最新要求,完善激励机制,并明确了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和奖励资金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使用管理要求。
2025年至2027年,省级每年安排4800万元资金和30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全面推行“田长制”工作情况综合评价结果在全省排名前十且在年度耕地保护考核中无“一票否决”事项的地级以上市,分三档分别给予600万元、480万元、360万元的资金奖励以及450亩、300亩、150亩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奖励资金可由各地统筹安排用于“田长制”建设、补充耕地、耕地整治恢复、后期管护、农田水利建设等耕地保护及乡村振兴工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用于保障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镇(乡)用地需求。
《意见》结合新形势下耕地保护新要求,建立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跨区域调剂机制,明确确因耕地资源匮乏无法在本县域内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和耕地净增加量的,可按规定跨区域调剂,具体可通过无偿转让、资产抵让或支付资金等方式落实。其中,市域范围内跨县域调剂的具体调剂补偿办法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行制定;跨市域调剂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另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