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倾倒、抛洒建筑垃圾且逾期不改正者,可能将面临重罚。7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针对我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低、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广东拟立法明确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场管理、跨区域平衡处置等内容,为“无废城市”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是城市防污治污的重要一环。条例草案拟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在运输过程中保持运输工具整洁,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不得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并要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路线和场所运输。违反者,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条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吸取此前重大滑坡事故的教训,拟明确县级以上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消纳场的监督管理职责,授权省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编制建设标准和运营规范,并对消纳场建设、运营和停止消纳后的企业及政府安全管理责任作出规定。在规范消纳场操作方面,拟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若违反台账管理行为并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城市可持续发展要求下,建筑垃圾如何“变废为宝”广受关注。条例草案拟规定,政府采购中,应当优先采购技术达标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使用。
建筑垃圾的跨区域违法行为向来是执法的难点。对此条例草案拟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对跨区域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此外,禁止在出海水道和河道水域以及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地点从事冲洗或者浸泡建筑垃圾等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活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