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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印发 2021年1月1日实施 粤门诊特定病种扩至52个

时间 : 2020-11-02 09:44:18 来源 :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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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为进一步提高门诊特定病种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并定于2021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3年。

  根据办法,全省统一执行,将门诊特定病种范围从原有28个扩大到52个,耐多药肺结核、肺动脉高压、克罗恩病等疾病纳入保障范围;门诊特定病种不设起付线,精神分裂症等10个病种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参照住院标准执行。

  “门特”病种保障范围扩近一倍

  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是指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需在门诊长期治疗或诊疗方案明确的疾病。

  办法指出,“门特”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般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般简称“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适用“门特”保障办法。

  办法强调,“门特”相关政策由省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有了全省统一规定后,各地市执行全省统一的“门特”范围,不得自行调整。办法实施前,各地市已开展但不在省规定范围内的“门特”可继续保障,相应管理办法由各市确定。

  省医保局介绍,目前,广东全省政策是将糖尿病、高血压等28个病种纳入门诊特定病种保障范围。不过,广东全省门诊特定病种自2015年后再无调整,时间较长,已不适应参保人保障需求。此次完善调整,广东立足全省已开展病种和国家谈判药品门诊使用需求,结合临床专家意见,统一将省门诊特定病种范围扩大到52个,比原有范围增加了24个。

  “接下来,我们还将根据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医学技术发展等情况,适时对病种范围进行调整。”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还明确,各地已开展但不在此次省规定范围内的“门特”病种可继续保障等,多措施确保参保人原有保障待遇不降低,确保政策平稳过渡执行。

  保障范围扩大到定点零售药店

  办法规定,“门特”实施备案管理,参保人员享受“门特”待遇须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选定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诊医疗机构。既往已确诊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既往化验单、诊断书等予以审核确认。

  省医保局指出,办法特别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两项延伸”:

  一是延伸准入审核权限。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应“门特”准入标准予以审核确认,并将相关审核确认信息上传医保信息系统备案,让参保人“少跑腿”。

  二是延伸医保处方时限。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可将门诊特定病种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从4周延长到12周。

  此外,办法将参保人“门特”用药保障范围扩大到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凭选定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就医凭证,可按规定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实行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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