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民政厅制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明确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具体任务、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
在压实主体责任方面,《方案》明确,各地要将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经办服务能力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重要日程,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研究制定工作人员配备、购买民政工作服务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县、乡镇(街道)两级开展服务所需工作人员。在落实工作经费方面,各地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和政府购买民政工作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社会救助工作经费要按照上年财政安排的低保资金支出的3%比例测算并按时足额落实。
同时,各地要配齐配强县、乡两级民政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具体配备比例如下:各县(市、区)民政局所在辖区内救助对象在3000户以下的至少配备2人,3000户到5000户的至少配备4人,5000户到8000户的至少配备6人,8000户以上的至少配备10人;乡镇(街道)辖区内救助对象在300户以下的至少配备2人,300户到600户的至少配备4人,600户以上的至少配备6人。
《方案》还提出,现有民政工作人员不足的地区,可鼓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由各县(市、区)采用“统一配备、统一管理,乡镇(街道)使用”的模式,向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或民政服务机构派遣工作人员。被派遣人员工资标准应适当予以倾斜,原则上珠江三角洲地区每人每年不低于8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每人每年不低于5万元,并逐步建立起较完善的工资层级及晋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