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印发。《办法》提出,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省政府质量奖名额不超过10个组织和个人,提名奖每届不超过40个组织和个人。
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由广东省人民政府设立,授予在创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进先进质量理念、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成效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广东质量强省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办法》提出,设立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和秘书处,承担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组建省政府质量奖评选专家库,承担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依据由秘书处组织制定,经评选表彰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开。
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秘书长和省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有关部门负责人、质量领域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和消费者代表等组成。
评选表彰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四个方面,分别是指导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审议评审表彰方案、评审依据及相关工作制度等;审议评审工作情况,投票产生省政府质量奖建议名单;协调评选表彰工作其他重大事项。
在申报条件方面,省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需要质量管理机构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复制推广价值;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大力推进质量变革,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居行业前列;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
省政府质量奖申报个人则需从事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不少于2年; 具有强烈的质量创新意识,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大力推进质量变革,积极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经验,对推进质量工作作出重要贡献。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提出,省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4年内不得重复申报,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重复申报。
此外,省政府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由省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省政府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再次获得同一奖项的组织和个人,不再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
质量工作资助资金列入省财政预算。《办法》明确,质量工作资助资金用于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和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持续推动质量改进、员工质量素质提升、开展质量与标准国际交流合作等,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