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粤府办〔2002〕39号)同时废止。同时发布的还有跨境运输车辆业务办理流程示意图。
据了解,《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是在结合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背景下的直通港澳运输活动及市场变化,进一步规范了跨境运输经营行为,创新实行跨境货运入境指标备案登记管理、允许港澳企业在内地注册企业直接取得跨境客货运输指标等,加强对跨境运输行业的协同管理,旨在切实维护跨境运输市场秩序,促进跨境运输业健康发展。
这些车辆适用办法
《办法》指出,从事广东省与香港、澳门之间的直通港澳道路旅客运输(含出租车,以下称跨境客运)、直通港澳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称跨境货运)和涉及跨境运输站(场)经营的,适用本办法。广东省与港澳之间口岸限定区域内的穿梭运输、港澳与广东省保税区之间的道路运输、跨境自货自运厂车,以及广东省与港澳之间的商务车、公务车、私家车,不适用本办法。
入境货运车辆指标不设总量限制
同时,办法明确,跨境客运车辆指标和出境货运车辆指标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协商确定;入境货运车辆指标不设总量限制,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直接申请取得。
具体为:广东企业申请新增入境货运车辆指标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通过粤港澳大湾区跨界车辆系统管理综合服务平台提出车辆指标申请,且两次申请时间间隔不得小于30天;
(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企业出具车辆指标文件(包含指标数量、过境口岸和营运区域等),并抄送相关公安、口岸、海关、边检等部门,以及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广东企业申请新增客运车辆指标、出境货运车辆指标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就相关申请材料征求公安、口岸、海关、边检等部门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办理意见;
(三)省人民政府按照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协商结果或依工作惯例同意新增客运车辆指标、出境货运车辆指标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申请企业出具相关新增车辆指标批复文件(包含指标数量、过境口岸和营运区域等),并抄送相关公安、口岸、海关、边检等部门,以及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地铁口、景点可设跨境客运招呼站
对于广东省直通港澳的跨境客运车辆,《办法》也提出要提供进站或配客服务的站点应当具备不低于招呼站的标准。未制定招呼站设置与管理规范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允许跨境运输企业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政管理的前提下,依托公交车站、地铁口、旅游景点、酒店等具备进站或配客服务条件的地点设置招呼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