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省政府网站发布通知,明确将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方案调整为由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通知还明确,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工作将继续由沿海地级以上市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出让收入继续按中央30%、省级70%的比例上缴国库。此举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提升海砂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据2017年广东出台的《关于推动我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方案由出让海域所在的地级以上市编制并经市政府同意后,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今后这一规定将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