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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发文对环保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

时间 : 2016-09-23 16:52:00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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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三年来全面深化改革在生态环保领域进行的新探索。

  环保部地方环保垂直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叶民、副主任张玉军,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吴舜泽22日接受记者采访,就这份改革文件出台的意义与落实中的核心问题进行了权威分析。

  调整市县环保机构体制

  指导意见提出,调整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市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级政府工作部门。省级环保厅(局)党组负责提名市级环保局局长、副局长,会同市级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征求市级党委意见后,提交市级党委和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局长提交市级人大任免;市级环保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征求市级党委意见后,由省级环保厅(局)党组审批任免。直辖市所属区县及省直辖县(市、区)环保局参照市级环保局实施改革。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涉及厅级干部任免的,按照相应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县级环保局调整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分局,由市级环保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级环保局任免。

  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级环境监测机构

  以“保发展”为名,行地方干预之实,一直是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张玉军说,指导意见在清除“地方干预”病灶方面,既精准发力,又运用“巧方”。

  首先从制度设计上解决干预。一是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级环境监测机构,确保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真实有效。二是市(地)级统一管理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执法力量,依法独立行使执法权,执法重心实现下移,强化督查企业。

  其次从人财物保障上解决干预。一是驻市(地)环境监测机构的人财物管理在省级环保厅(局),而市(地)县无支配权。二是县级环保机构以及监测执法机构的人财物管理在市级环保局,而县级无支配权。

  最后从领导干部管理权限上解决干预。指导意见在领导干部管理上,既有遵循,也有创新。省级环保部门主管所有市(地)环保局长,以及驻市(地)环境监察和监测机构人员,增强调控能力;市(地)级环保局负责规划区划、统一执法。

  力争2018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

  指导意见要求,地方结合事业机构改革,将目前还是事业性质、使用事业编制的县环保局逐步转化为行政单位。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执法部门序列,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明确环境执法人员统一着装,增强环境执法权威性。

  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在指导意见出台后将推动地方搞好试点。据介绍,目前河北、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贵州、陕西、青海等12个省市提出了改革试点申请。吴舜泽说,改革将积极稳妥推进,力争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2018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此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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