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户的条件又放宽啦!记者3日从国家工商总局官方网站获悉,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到内地投资创业,将从登记注册、外资审批、身份核证等方面进一步放宽条件。
《意见》明确,自6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由经营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称“登记机关”)依照内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直接予以登记。登记机关根据需要,还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意见》还放宽了营业面积限制和身份核证要求,提出“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无从业人员人数和营业面积的限制”:“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时,取消其身份核证要求”等。
从2004年起,国家工商总局陆续出台文件,对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经营范围、从业人员、营业面积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细致的规定。为什么此时再次放宽条件?广东省工商局负责人认为,这与两部法规有关,“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已经分别在香港、澳门签署,并于6月1日起实施,其中在个体工商户领域累计开放至135个行业。为做好上述文件的实施工作,国家工商总局出台《意见》,依法对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做进一步扩大开放。”
需要注意的是,《意见》实施之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总局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问题的通知》《工商总局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诊所等行业的通知》等10份文件同时停止执行,具体可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