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国内政策速递

中办国办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食品安全纳入地方党政领导考核

时间 : 2019-02-25 08:23:43 来源 : 新华网
【打印】 【字体: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规定》提出,为了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制定本规定。要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含协管、联系)行业或者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职责主要包括: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断提高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站位,增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向党委全会报告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委员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清单,督促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等。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职责主要包括:领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推动地方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坚持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重点,并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建立健全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本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指导督促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等。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