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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解读

时间 : 2020-05-03 10:44:05 来源 :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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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4月23日,省政府正式印发了《广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方案》的制定目的是什么?

  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自然资源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从2019年开始,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国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国全覆盖,分阶段完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根据《办法》有关要求,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本《方案》。

  二、《方案》的总体要求有哪些?

  《方案》明确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统筹兼顾、发展和保护相统一,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坚持先易后难、有序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方案》要求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首先对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四个边界”,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

  三、《方案》提出的工作任务有哪些?

  第一部分,对于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由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自然资源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配合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第二部分,对于省级和市县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主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或委托市县登记机构对由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

  二是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本级登记机构,按照《办法》规定,参照自然资源部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和受上级委托开展登记之外的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

  三是对于自然保护地、水流自然资源、湿地、海域、森林自然资源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主要自然资源,明确由登记机构组织技术力量开展自然资源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四是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登记信息数据库,加强信息共享,服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四、《方案》的实施分为哪些步骤?

  第一阶段是2020年4月30日前,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报自然资源部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第二阶段是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配合自然资源部,对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海、无居民海岛、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重点国有林区等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根据《方案》要求,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细化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启动全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确定广州、深圳、珠海、江门、湛江等5个地级以上市作为试点地区,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试点工作。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直接开展或委托市县登记机构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基本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同步完成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的建设。

  第三阶段是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省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五、对贯彻落实《方案》有哪些要求?

  《方案》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配合、落实资金保障、做好宣传培训等方面进行了部署安排。明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求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明确任务要求,保障工作经费,落实责任分工,高效优质推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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