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提高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水平,增强消防救援职业荣誉感和社会尊崇感,省消防救援总队草拟了《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与安全生产等应急救援队伍一并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采取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职务职级序列和管理办法,提高职业荣誉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作用。2018年4月20日,公安部消防局正式转隶为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2018年8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以下简称《框架方案》)。2018年10月9日,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举行公安消防部队交接仪式,消防部队整建制退出现役并划转应急管理部。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年11月9日,党中央、国务院隆重举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仪式,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授旗并致训词,要求建设一支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中指出,长期以来,消防队伍作为同老百姓贴得最近、联系最紧的队伍,有警必出、闻警即动,奋战在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特别是在重大灾害事故面前,不畏艰险、冲锋在前,作出了突出贡献。改革转制后,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党和人民寄予厚望。
2019年4月23日,省委主要领导在听取全省消防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汇报时指出,消防救援队伍是同老百姓贴得最近、联系最紧的队伍,始终奋战在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特别是在处置超强台风“天鸽”“山竹”和近期深圳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全省消防指战员不畏艰险、英勇向前,最大限度挽回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发挥了重大作用,作出了突出贡献。要求要紧密结合总书记对广东“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要求,对标国际国内最高最好最优,比肩赶超港澳消防工作,加快提高我省消防力量、技术、装备发展水平,提升消防专业化救援能力,力争各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要关心支持消防救援队伍,让消防指战员受尊崇、有尊敬。2018年11月13日、12月30日和2019年1月9日听取消防工作汇报和参加全省消防救援队伍授旗授衔仪式时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授旗训词精神,深刻领会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和殷切的希望,按照“四句话方针”要求,理顺工作机制,全面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逐步实现向“全灾种、大应急”的转型升级,将队伍建设成为召之即来、战之能胜、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队伍,时刻保持应急状态,切实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一如既往地重视、关心、支持消防工作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着力构建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消防工作格局。
二、《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改革决策的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公安消防部队2018年底前完成转制任务。《框架方案》指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措施,充分吸收现役制和职业制两方面优势,平移部队现有政策、待遇标准。要建立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荣誉体系和符合消防救援职业特点的保障机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方案(试行)》(系《框架方案》子方案,以下简称《职业保障方案》)从生活待遇保障、职业荣誉保障、社会优待保障、科技和人才保障、财政预算保障等五个方面对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制定出台我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的实际行动,有利于做好部队原有优待政策的有序对接,确保队伍平稳过渡。
二是提升消防救援职业荣誉感的需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承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消防救援工作危险系数高、牺牲奉献大,特别是一线消防救援岗位高强度、高风险、高危害,实行24小时驻勤备战,需要党和国家在政治上给予特殊关怀。制定出台我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有利于增强消防救援队伍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使命感,真正做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为服务“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有利于传递省委、省政府的关心关爱之情,有效解除消防救援人员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保障国家和社会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各项优待在我省落地见效,在全社会营造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良好氛围。
三是推动我省率先建立消防救援职业荣誉体系的需要。改革转制以来,全国各地积极推动落实消防救援队伍优待政策,探索建立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如湖北省、福建福州、莆田、宁夏银川、湖南郴州及江苏南通、苏州、盐城等地市已相继出台了关于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规范性文件。省政府领导要求,要积极推进广东省在全国率先建立消防救援队伍荣誉体系。制定出台我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发扬广东敢为人先、敢闯敢试精神,推动我省消防救援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具体行动,有利于为全国消防救援队伍优待工作提供广东经验,加快建立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荣誉体系;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各地各部门的职责任务,便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推动我省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落到实处。
四是建设适应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消防救援队伍的需要。广东是经济强省、人口大省,消防隐患存量多,火灾总量大,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传统和非传统的因素相互交织,消防安全形势严峻。而我省消防行政编制占常住人口比例较低,与香港、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均有较大差距。特别是改革转制后,随着应急救援职责的拓展,面对“大应急、全灾种”的要求,我省消防救援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将更加突出。制定出台我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有利于增强消防职业的吸引力,便于吸收更多社会有志青年充实到消防救援队伍,有效缓解我省消防救援力量不足的矛盾,为提高我省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奠定基础。
五是建立匹配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消防救援人才队伍的需要。在我省全面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家战略的历史节点,建立与之匹配的消防救援人才队伍,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十分必要。《框架方案》指出,下一步根据消防救援队伍整合情况,在财政预算保障上将按照消防救援工作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意见,调整完善保障机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招录使用和退出管理方案(试行)》(系《框架方案》子方案)明确,招录对象主要从本省级行政区域常住人口中招录,根据需要也可面向其他省份招录。在消防救援队伍财政预算实行中央保障和地方保障相结合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我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有利于充分体现广东经济强省、改革开放前沿阵地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主力军的优势;有利于保留我省消防救援队伍中跨省工作的消防救援骨干力量,避免人才流失;有利于面向全国吸纳招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我省消防救援队伍,为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消防救援人才支撑。
三、《办法》制定和参考的政策依据
(一)转制前执行的相关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2010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2010年3月29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通过);
4.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5.《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6.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07〕34号);
7.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8.《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9.《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
10.《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
11.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装备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政联〔2009〕4号);
12.《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
13.《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
14.《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15.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国发〔2013〕42号);
16.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粤府〔2014〕34号);
17.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政联〔2011〕7号);
18.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
19.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建立全省公安消防官兵因公负伤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工作机制的通知》(粤卫〔2014〕45号)。
(二)转制后执行的相关政策规定。
1.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发〔2018〕11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国务院令第705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18〕114号);
6.《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9〕5号);
7.《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
8.《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规〔2019〕4号);
9.《应急管理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
四、《办法》制定过程
为贯彻落实《框架方案》,省消防救援总队草拟了本《办法》。在制定《办法》过程中,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成立起草工作专班,组织总队机关各部门、15个处室负责人4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起草工作组共收集查阅了省内外、港澳地区70多个、超过130余万字的相关法规文件和资料。《办法》成稿后,省消防救援总队分五个阶段先后征求了各方意见,集思广益,充分论证,确保各项内容合法合规、有效管用。一是在内部广泛深入征求意见。《办法》在内部3次征求总队机关各部门意见、1次征求23个支队级单位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120余条。二是充分征求省直部门和地市政府意见。《办法》初稿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间共征得21个省直部门的修改意见42条。相关意见建议经汇总整合后,修订稿于2019年5月至7月间共征得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政府的修改意见63条。2019年8月23日,根据省司法厅审核反馈意见,《办法》送审稿再次征求了7个省直部门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25条。三是及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2019年6月18日至8月8日,省消防救援总队通过广东消防信息网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的意见建议,也未发现负面网络舆情。四是注重提请上级部门审核把关。根据2019年3月15日省政府消防工作协调会有关要求,省消防救援总队及时提请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对《办法》进行审核。4月23日,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回复审核同意意见,并要求总队推动《办法》尽快实施。五是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为确保《办法》内容规范合法,省消防救援总队严格按程序将《办法》送省司法厅审查,通过反复沟通协商,省司法厅于9月24日书面回复了最终审核意见。省消防救援总队根据省司法厅审核意见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办法》草案。
五、《办法》的总体思路
(一)严格遵循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通过制定出台我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细化落实《框架方案》的工作措施,加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确保队伍顺利转制。
(二)严格执行平移部队原有政策的要求。在主要内容方面,总体在《职业保障方案》明确的框架内容基础上,以部队原有优待政策规定和国家部委新出台的有关政策为依据,结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职业特点,将部分重点内容综合梳理纳入《办法》,确保内容合理合规。
(三)注重紧贴时代发展和日常生活需求。在部分内容中,除总体参照部队原有政策和国家部委新出台的外,充分结合当前消防救援人员和家属日常生活现实需求,紧贴广东改革开放实际,对保障内容进行了少量拓展,确保《办法》紧跟社会发展步伐,体现新时代的特点。
(四)《办法》涵盖的主要内容。
1.总体概况。从第一条到第四条,对本办法制定的目的、保障范围、经费来源,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的责任义务作出了规定和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
2.职业荣誉保障。第五条到第十三条对消防救援队伍的职业荣誉保障进行了规定,明确政府应当在重大节日期间或在消防救援人员受到立功表彰奖励时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同时对消防救援人员死亡、伤残应当享受的抚恤优待和购买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进行了规定。
3.社会优待保障。第十四条到二十五条对消防救援队伍的社会优待保障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在交通出行、参观游览、看病就医、住房保障、家属随调随迁、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享受社会优待,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发放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退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在就业培训、自主创业、报考应聘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等方面享受社会优待。
4.经费和其他保障。第二十六条到第二十八条对消防救援队伍经费预算保障和生活待遇保障进行了规定,明确消防救援总队、支队、大队暂按转改政策和现行办法确保工资待遇不降低。第二十九条对消防救援队伍人才培训工作进行了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消防救援人员参加相关教育和考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三十条对消防科技保障进行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科技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消防救援科研项目的支持。
5.补充条款。第三十一条对本办法未明确的职业保障事项进行明确。第三十二条明确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对办法生效时间和有效期作出规定,并明确本办法内容与国家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