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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安局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管理办法

时间 : 2023-02-14 14:42:33 来源 : 东莞市公安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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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安局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配送车辆的管理,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在城市物流配送领域的推广应用,规范城市配送车辆在我市行政区域道路上通行、停靠、装卸等作业行为,提高城市配送服务水平,在我市开展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18〕55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6〕120号)、《广东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物流标准化建设促进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商务建字〔2017〕429号)、《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粤环〔2018〕2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批准的城市配送车队企业,其城市配送车辆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

  第三条  领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的车辆可享受以下便利:

  (一)在确保安全和不妨碍交通秩序的前提下可以在全市运营服务区域的禁行路段(不包括单行、禁左转、禁直行等路段)通行、临时停靠装卸货物;

  (二)确需在道路禁停地段(黄色网格标线和人行斑马线除外)停车作业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情况下可临时停车不超过20分钟,停车作业期间驾驶员不得远离车辆,若执勤交警因勤务等原因要求驶离的,城市配送车辆应当立即驶离;

  (三)交警部门对城市配送车辆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在处理后即时放行;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损失后,及时通知驾驶人或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机动车。

  第四条  《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核发和管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受理城市配送车队和城市配送车辆的申请和备案,市交警部门可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企业的规模、网点数量、服务水平和道路交通资源状况等,对《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章 通行证的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申领《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批准同意组建东莞市城市配送车队企业的自有车辆;

  (二)核定载质量均为2吨(含)以下的冷链运输货车、纯电动或燃料电池等新能源货车;

  (三)车辆整洁、外观完好,在驾驶室车门两侧显眼位置喷涂企业名称、服务电话,在车厢按规范张贴“东莞城市共同配送”统一标识;

  (四)车辆按要求办理车辆年检,无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未处理记录,符合东莞市环保通行规定。

  第六条  企业申请《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同意申请城市配送车辆备案的批复;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城市配送车辆行驶证;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

  (五)城市配送车辆外部彩色相片4张(要求:车辆的前后左右各一张,相片能清晰反映 “东莞城市共同配送” 专用标识的张贴位置,车辆影像应占相片的三分之二,相片的规格按《机动车行驶证》相片标准,即:长度88mm±0.5mm,宽度60mm±0.5mm,圆角半径为4mm±0.1mm;4张相片按前后左右顺序粘贴在同一张A4上)。

  第七条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通行证管理

  第八条  《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制作、发放。通行证发放应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通行证无效。

  第九条  《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为一车一证,通行证应当放置在城市配送车辆前挡风玻璃内右侧,便于路面执勤交警检查核实。

  第十条  《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如到期换证的,城市配送车辆所属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前30日内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办理。《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在有效期内因遗失、损毁需要补、换领的,企业可提交书面申请以及车辆行驶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

  第十一条  《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仅限于城市物流配送活动使用,严禁伪造、倒卖、转借、转租、转让和用于其他目的。企业应当在《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到期后10日内将其交回原发证部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已发放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

  (一)城市配送车辆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车辆所属企业被取消城市配送车队资格的;

  (四)城市配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五)同一辆城市配送车辆在一个月内有两次(含)以上超速或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录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配送车辆,是指属于城市配送车队,专门用于从事货物运输服务,核定载质量均为2吨(含)以下的冷链运输货车、纯电动或燃料电池等新能源货车。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配送车队,是指按照东莞市开展城市共同配送工作的要求而组建,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和商业经营提供货物配送服务(不含危险货物运输)的车队。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1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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