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粤食药监食[2011]144号)
一、适用范围
凡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食堂,均应纳入量化分级管理范围。持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除外。
二、等级划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实行等级管理。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等级划分为三个级别:A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良好)、B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中等)和C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一般)。
三、等级评定期限
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含原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满6个月、接受日常检查1次以上,进行首次等级评定。
等级评定一年1次,也可以根据具体监督检查频次确定,但每年不得少于1次。
四、等级评定依据
等级评定以许可审查核查结论和日常检查结论为依据。许可审查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执行,《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附件一)核查结论判定为“符合”和“基本符合”;日常检查按照《广东省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日常检查制度(试行)》执行,《日常检查记录表》(附件二)检查结论判定为“好、中、差”。(具体见附表)
五、等级评定标准
1.许可审查核查结论为“符合”,日常检查结论为“好”的,评为A级;
2.许可审查核查结论为“符合”,日常检查结论为“中”的,及许可审查核查结论为“基本符合”,日常检查结论为“中”或“好”的,评为B级;
3.许可审查核查结论为“符合”或“基本符合”,日常检查结论为“差”的,评为C级。
有两次及两次以上的日常检查结论,原则上取其中最低的一次。
六、等级评定程序
餐饮服务监管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对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食品安全许可审查核查和日常检查,根据本规定第五项的标准要求对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等级作出初步判定并按照工作流程报单位领导审核。评定程序如下:
1.A级餐饮服务单位的首次评定(包括从B、C级晋级到A级的情形)由当地市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审核后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评定,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专家组审查通过的,准予授予A级。获得A级餐饮服务单位的再次等级评定由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
广州、深圳市的A级餐饮服务单位的评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委托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实行备案制度。
2.B级和C级餐饮服务单位的评定由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
七、评定结果公示
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情况。并在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样式见附图),以“大笑”、“微笑”和“平脸”卡通图形分别表示A级、B级和C级三个等级食品安全状况。公示牌印制规格为A3纸大小,食品安全等级图形可使用不干胶材质,便于更换。
八、应予以降级的情形
凡有下列情形的,原A、B级餐饮服务单位立即降至下一个等级,并公示更正:
1.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 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但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
3. 连续2次以上食品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九、监督检查频度
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可依据餐饮服务单位的等级评定结果,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对各级各类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但不得低于以下频次要求:
1.对于A级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其他类型的B级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实施常规监督,按照《广东省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日常检查制度(试行)》规定,一年不少于1次检查;
2.对于B级和C级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其他类型的C级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重点监督,一年不少于2次检查。
十、等级公示管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悬挂或张贴至下一次量化监督检查更换公示为止,未经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允许,禁止摘下或遮盖。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对拒不悬挂或张贴、遮盖公示牌的,或故意违反分级管理制度的餐饮单位实施重点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