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水汛〔2017〕3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流域机构:
近年来,国务院大力推进行政审批改革,要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审批改革精神,优化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维护蓄滞洪区、洪泛区防洪减灾功能,保障非防洪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领导
蓄滞洪区、洪泛区是我国防洪减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是保障和提高江河防灾减灾能力的现实要求,也是实现我国防洪减灾从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的重大举措。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机构要着眼于防洪减灾全局,把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列入重要议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理清职责分工,加大管理力度,形成责权明晰、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要根据社会经济快速发展需要和防洪规划要求,进一步明确蓄滞洪区、洪泛区管理权限,划定管理范围。
要广泛深入宣传引导,加深社会各界对蓄滞洪区和洪泛区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理解和认识。要严格审批管理,加强巡查执法,坚决制止蓄滞洪区和洪泛区范围内未经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非防洪项目建设。
二、把握洪水影响评价管理目标要求
各地要切实加强蓄滞洪区和洪泛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桥梁、码头、铁路、公路、机场、管线、地下公共工程、旅游开发、工矿企业、景观工程、商业区、集中生活区等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管理。
要切实保护蓄滞洪区、洪泛区内分洪、排洪、蓄滞洪工程体系完整,保持其滞纳洪水功能。不得在洪水主流区域内和分(退)洪口门附近建设有碍行洪的项目,如确需建设须采取措施恢复行洪能力。码头、景观等岸线建设项目应采取措施保持岸线稳定,避免改变河势及流态。铁路、公路、管线等线路较长的建设项目,应合理安排走向,留出足够的行洪排水通道,不得破坏河流水系走向和洪水汇集方式。占用蓄滞洪容量、影响相关设施防洪安全及功能效益发挥的其他建设项目,应采取措施对造成的影响进行补偿和恢复。
建设项目应当科学选址,选取适宜的布局和结构形式,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护和安全措施,保障自身防洪安全。
三、规范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报
涉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按照《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2014)要求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可由建设项目法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其他法人单位编制,审批机关不得干预。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完成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四、健全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管理机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审批相应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由国务院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策运用、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商地方人民政府决策运用和对流域防洪有重要作用的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跨流域以及本流域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
其他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有关流域机构备案。地方分级审批权限及国家蓄滞洪区名录外的蓄滞洪区、洪泛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有关流域机构备案。
国家对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已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各类水工程,不再进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机构要加强协调与沟通,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协调有序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管理机制。每年年初应及时汇总上一年度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情况,并上报水利部。
五、规范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条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机构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视情简化程序,减少环节,优质高效地开展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工作。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前应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给予审批:
(一)符合相关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
(二)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
(三)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
(四)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五)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六)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七)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
(八)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
六、强化洪水影响评价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后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开展针对性跟踪检查,监督防洪安全措施执行到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单位应监督建设单位完成建设项目相关防洪措施的建设任务,保证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水利部本级已审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非防洪建设项目仍由建设项目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跨汛期(含凌汛期)施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在每年汛期之前制定安全度汛方案,报建设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0月17日发布的《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同时废止。
水利部
201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