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劳动局、社会保险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99」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按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和退休审批权限的规定,统一由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由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养老保险待遇。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报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由县级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工作累计满8年的职工退休,由其所在单位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县级劳动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地级以上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经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退休,由其所在单位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同时附上病历记录、《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医院进行医疗诊断和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报地级以上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经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
4.按照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1998年至2000年内有国家下达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提前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和所在市劳动部门审核,报省劳动厅审批,并经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
5.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其所在单位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劳动厅审批,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
二、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应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全部职工试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
三、各市社会保险部门要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并分别情况妥善处理:1999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1999年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由企业统筹安排,保障其基本生活。清理工作要在5月31日前完成,由各市社保局填报《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于6月10日前报省社保局汇总。
四、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年龄等条件的规定,严禁自行降低退休条件,扩大退休范围。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地区和部门,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广东省劳动厅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