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会保障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工伤医疗依赖的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核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医疗依赖的申请条件
和原用人单位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或和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非参保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具有伤残等级后,必须终身或长期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的(如依赖血液透析、人工呼吸机、免疫抑制剂、降压药、降糖药、抗凝剂、抗癫痫药等),可以提出工伤医疗依赖申请。
二、工伤医疗依赖确认的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医疗依赖确认属于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的正常受理范围,社保部门按市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东社保〔2013〕23文)要求具体办理,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送达。
三、工伤医疗依赖的就诊管理及待遇报销
(一)工伤医疗依赖实行按病种年度可报销费用限额管理(标准参见附件),以鉴定结论做出日期为起点按月计算,不跨自然年度。工伤职工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病种的,封顶金额以其中限额标准较高的一种确定并增加1500元/年核定。
(二)工伤医疗依赖的治疗必须符合东莞市工伤医疗管理相关规定,符合规定范围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办理手续另行指引。
(三)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需住院治疗的,按照工伤复发途径处理,其相关费用不纳入工伤医疗依赖病种的年度限额。
四、其他事项
(一)职工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医疗依赖确认结论有疑问的,按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规定提出复查。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单位及社保部门认为职工工伤医疗依赖病情发生变化的,可重新提出工伤医疗依赖确认鉴定申请。
(二)待遇核发部门在待遇核发过程中就相关费用遇有疑问的,可就相关问题进行稽查或调查核实。
(三)目前工伤医疗依赖申请、受理及待遇报销工作暂由市局劳动能力鉴定科(工伤保险科)和医疗工伤待遇核发科直接办理,各分局遇到符合条件的业务申请时,可在初步审查并解释清楚政策的前提下,通知申请人上市局办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请各有关单位协助落实。今后相关业务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各有关单位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有疑问的,请直接与相应科室联系。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