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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尾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汕尾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 2020-03-24 19:38:53 来源 : 汕尾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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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促进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快速提升。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管理办法》、《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原制定的《汕尾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办法》(汕科字〔2009〕52号)进行了修订,并经规范性文件审查部门审查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汕尾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汕尾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汕尾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汕尾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的管理办法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9月25日

  附件: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汕尾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管理办法》、《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汕尾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是一项旨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措施。研发中心是指依托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

  1.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完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度。

  2.对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地推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系列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3.综合运用国内外创新资源,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注重产学研相结合,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4.组织科技人才培训,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吸引人才以各种形式为本单位服务。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研发中心的认定、评估、监督等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研发中心的培育、认定推荐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研发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汕尾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

  2.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能够提供研发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占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50万元。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3.已建有企业研发机构并正常运行,且组织机构较完善,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标准等知识产权。

  4.申请认定的研发机构应拥有技术带头人和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研发总人数的50%。

  5.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第六条 研发中心的申报认定程序

  1.申报受理。申请企业填写《汕尾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属市直申请企业的直接报市科技局;属县(市、区)申请企业的经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汇总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2.初步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3.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的研发机构进行评审。

  4.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认定意见并对拟认定的研发机构进行公示。

  5.审批认定。市科技局对通过专家评审和公示的研发机构予以批准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研发中心的依托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汕尾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3.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报表;

  4.研发机构成立文件,有经县(市、区)级政府部门认定的提供其认定成立文件;或企业批准设立的文件等;

  5.科研仪器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等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原值总价、购置年份等信息)及购置凭证;

  6.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标准等知识产权材料;

  7.政府部门立项研发项目或企业自立研发项目等研究开发活动材料;

  8.专职研发人员学历、职称材料;

  9.产学研合作材料。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通过认定的研发中心,授予汕尾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牌匾,有资格享受与汕尾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有关的政策扶持。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3 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黑名单。已通过认定的研发中心如有失信或违法行为,将撤销资格,并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起已享受的财政资金支持等。

  第十条 通过认定的研发中心,发生研究方向改变、分立、合并、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提前 3 个月以书面形式提请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如不提出申请或审核不通过的,取消其汕尾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资格。

  第十一条 通过认定的研发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研发中心应在每年 3月份前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汕尾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办法》(汕科字〔2009〕52号)同时废止。


  附件:汕尾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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